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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息股票配资平台 深证100基金: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发布日期:2024-10-04 21:44 点击次数:76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托管协议 目 录 托管协议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设立广 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托管协议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 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 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托管协议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 托管协议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4)、(9)、(10)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 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 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托管协议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 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办理退款等事宜。 托管协议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托管协议 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 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 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投资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 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 托管协议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 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托管协议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 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 鉴与授权通 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 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 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 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产 托管协议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 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含港股通)业务中的程 序与责任。协议签署前,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应准入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本托管协议下述(一)和(二)之约定。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 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 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 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将该 证券账户指 定交易在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由相应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衍生 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交易。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每月前 6 个交易日及每月前 3 个交易 日内,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与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于每月前 3 个交易日内及结算保证金调整当日通过《资金账户报告》 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备付金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 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托管协议 寸。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 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当日上午 11:00 之前补足金额。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 8: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 清算资金无 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 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 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 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 持联系方式 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视 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 11: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 8: 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 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 致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 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双方 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责。 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托管协议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3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托管协议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 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 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 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 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建立风险预 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 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 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 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 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 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并重新承诺 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 为非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 ETF 除外)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托管协议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 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托管协议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 围以及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 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托管协议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每季度最少分配 1 次、最多分配 3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托管协议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三)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 托管协议 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得 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处。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托管协议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托管协议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托管协议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托管协议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 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 影响。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