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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炒股杠杆平台 深证100基金: 广发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0-04 21:22 点击次数:187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基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5 日 《关于核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核 准募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 批复》,并通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关于准予广 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98 号文),并通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广 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再保留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上市交易功能。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走势,提供可交易的指数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标的物。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 股。 投资者可通过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官网(www.cnindex.com.cn) 查询标的指数的最新编制方案及详细信息。 “广发深证 100 ETF”)的联接基金,基金财产以间接或直接的方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因此,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净值会随着标的指数和广发深证 100 ETF 净值的变化而波动。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 对目标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 本基金带来风险,且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成份股发生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的应对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特定品种(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将面临触及上述事件导致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变更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合同》生效日,原《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失 效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TF”) 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 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 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刘杰先生,工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4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香港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职)、广发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3 月 14 日起任职)、广发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专员、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发标普全 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广发粤港澳大 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广发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广发中 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3 月 7 日)、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 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广发美 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广发恒 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3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 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 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 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联系人:邓传远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5 日《关 于核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的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98 号文),并通过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24 年 7 月 4 日起,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 式转型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的目标 ETF 是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广发深证 100 ETF)。 本基金为广发深证 100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 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 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 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 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 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 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 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本基金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 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 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A 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0.20%/年。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0=91,073.0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0 元,则可得到 91,073.02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780=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 0=107,8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7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8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 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以直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本金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场内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0=91,07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 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0 元,则可得到 91,073 份本基金场内 A 类基金份 额。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内 A 类基金份额 91,073 份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1,073×1.0850=98,814.2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21-1,185.77=0.02 元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 日,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0=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1.5%=1,617.0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1,617.00=106,183.00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持有 6 日的 10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7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183.00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金申购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接受投资者的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情形。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本基金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 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的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 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 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中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 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 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式。 的申购或买入等;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判断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 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 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 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 标的指数。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 跟踪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参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投资的,应当坚守产品定位,符合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跟踪误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程序。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 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 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 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缩小跟踪误差,而非用于投机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4)、(9)、(10)、(11)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本基 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若目 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露、 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普通股 51,914,917.83 91.04 存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21,016.30 3.42 B 采矿业 230,136.00 0.41 C 制造业 40,289,973.15 71.8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2,101.00 0.5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4,520.00 0.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5,680.00 1.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95,212.20 2.84 J 金融业 4,247,598.75 7.57 K 房地产业 747,787.50 1.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1,691.68 1.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6,737.25 0.7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02,464.00 0.9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914,917.83 92.5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广发深证 100 指数(LOF)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1.27% 1.40% -1.06% 1.42% -0.21% -0.02% -26.12% 1.38% -24.89% 1.43% -1.23% -0.05% -15.75% 0.93% -16.51% 0.94% 0.76%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0.12% 1.28% -8.94% 1.30% -1.18% -0.02% 至今 广发深证 100 指数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1.47% 1.40% -1.06% 1.42% -0.41% -0.02% -26.28% 1.38% -24.89% 1.43% -1.39% -0.05% -15.92% 0.93% -16.51% 0.94% 0.59%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10.79% 1.28% -8.94% 1.30% -1.85% -0.02% 至今 动的比较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广发深证 100 指数(LOF)A (2)广发深证 100 指数 C 注:本基金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正式转型为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交易所 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 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少分配 1 次、最多分配 3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则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资产和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收 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 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 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广发深证 100ETF),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本基金可适当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 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①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②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市场表现。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所有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的整体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存在因基金管理人对负面事件及其影响,以 及对指数编制机构的相应反应的判断不够准确而未能及时调整相关成份股或者过早调整相关 成份股,进而增大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甚至不排除给基金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较小,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 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2)ETF 联接基金相关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同时,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广发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广发深证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 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现金投资比例要求,目标 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 可以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②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不仅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而且本基金为应对投 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赎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 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诸如目标 ETF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等。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 型所带来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 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 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净值波动较大风险等。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科创板 股票的每日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主板,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 会因此而遭遇单日净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 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 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9)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10)本基金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 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者将面临触及上述事件导致基金 合同终止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风险; 风险; 二、声明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的监督和检查;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律文件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追偿; 人;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额申购、赎回价格; 有人大会; 管理人追偿;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决权; 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七)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或调 整;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 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4)、 (9)、 (10)条规定的情形外,因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本基 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支付。 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任何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交易所 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 ETF 除外)的估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3)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 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机构投 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 2023-12-19 务的公告 关于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机构投 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 2023-12-04 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广发深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文件 (三)《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四)《广发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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